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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对收养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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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
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:

1、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。

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。

2、下列未成年人,可以被收养:

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3、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(二)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(四)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(五)年满三十周岁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。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。

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,可以被收养: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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